<%@LANGUAGE="VBSCRIPT" CODEPAGE="65001"%> 「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士」 課程及活動優惠制度

 

Revised on 29.3.2003
 
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
  「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士」
  課程及活動優惠制度 (供服務對象參閱)
         

 
 
  背景
  為讓更多領取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」(以下簡稱「綜援」)人士享用本服務之優惠,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檢討及改善現有的優惠制度,以減費形式提供優惠,詳情如下:  
 

優惠制度詳情
1.    每位領取「綜援」人士每年可享用活動優惠減費額不超過港幣二千元,每半年上限壹千元,上半年為4月1日至9月30日,下半年為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。每段期間完結當日,剩餘之減費額自動被取消。減費額不能累積或轉移。

2.    每位領取「綜援」人士只能向其中一個單位申請減費額,但減費額卻適用於本服務屬下所有單位。若發現有使用者向超過一個單位申請,其減費優惠將立刻被終止,並只能於來年4月1日重新申請。

_____-領取「綜援」人士在參加本服務設有減費優惠之活動或課程時,每項活動或課程仍須繳付十元費用。如欲使用減費額,須在報名時出示優惠咭。工作員會將減費額登記在優惠咭上以計算總累積額。

_____-此項優惠不適用於小組活動費、車費、材料費或註明沒有優惠之活動。

_____-每個興趣班或活動最多提供十分一之減費名額,先到先得。

_____-持咭人士之優惠減費額如在指定之期間用馨,在下一段期間開始前,將不可再享用減費優惠。

7.    優惠咭由單位發出。優惠咭需有督導主任/單位主任簽署及中心蓋印方為有效。

8.   優惠咭所剩餘的金額不能兌換現金及不接受報失。

9.    上述措施於2003年4月1日實施。

註:課程及活動指社交及技能發展課程及中心其他活動。

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
訂於2003年3月28日